起 诉 书
被告人许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大专文化,家住**省****室。2019年08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0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05日凌晨,被告人许某某醉酒后驾驶浙******小型轿车,途经安吉县昌硕街道大康路与递铺中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许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酒精含量为201.1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许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95mg/100ml,达醉驾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身份信息、车辆信息、查获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的证言
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血液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视频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拘役一至二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 致
安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春梅
2019年11月26日
附: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
2侦查卷两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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