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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一刑诉〔2020〕Z173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2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号,现住海南省文昌市**镇。因持刀故意伤害他人,于2014年3月21日被文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人民币500元; 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7年12月23日被文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罚款人民币3000元;因无证驾驶,于2020年5月21日被文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7月28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许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凌晨,被告人许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琼AN****号小型轿车途经文昌市文城镇文昌大道与椰乡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64mg/1OO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血液酒精浓度测试结果、现场检测报告书、指认车辆照片、关于许某某违法犯罪记录情况的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拘留证。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何瑞宝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海医法医鉴定中心[2020]毒检字第748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无证且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荣干

检察官助理:简丽萍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海南省文昌市**镇,联系电话:1888923****

2.公安卷1册,电子光盘1张,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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