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2250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94********,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0时18分许,彭某某驾驶粤BW9****号车沿龙岗大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丹竹头立交路段向右变更车道时,车尾右侧与同方向相邻车道由被告人许某某驾驶的鄂DV8****号车车头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当日0时30分许,许某某驾驶鄂DV8****号车在事发路段往前行驶,车头左侧与前往车尾拿警示三脚牌的粤BW9****号车车上乘客赖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赖某某受轻微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在事故发生后,执勤民警对被告人许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6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99.09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在第一次事故中,因彭某某驾车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因许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在第二次事故中,因许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且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赖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目前事故还未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赖某某等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并造成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志红
2020年9月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为159*******,保证人方某某,联系电话为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4.随案移送录像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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