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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1198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南县**镇**小区**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5月31日被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5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6日22时48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车牌为“湘HCU1**”的小型轿车沿南县南洲镇学正街由东往西行驶,行至**大市场**时,因操作失误,致使车辆冲入路边店铺内,致车辆受损,店铺内人员邓某某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周围群众报警,被告人徐某某被公安机关从事故现场带走进行抽血检测。

经岳阳市华天司法鉴定所鉴定,事故发生时被告人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定性、定量检测结果为275.5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

经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徐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2019年5月29日,被告人徐敏被民警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到案后,被告人徐某某已经赔偿邓某某人民币7000元,并将其所有的“湘HCU1**的小型轿车过户给邓某某,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事故认定书、户籍资料、赔偿协议书、收条及谅解书;

2.证人邓某某、姚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坦白,认罪认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茜

2020521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4372****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2册。检察审查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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