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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确检公诉刑诉〔2015〕367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20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19日21时27分,被告人许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号为豫S******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确山县**镇**楼至**的村村通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庄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许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6.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血样提取登记表、身份证明、抓获经过等;2、血醇检验鉴定报告;

3、被告人许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建军

检察员:张湘华

2015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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