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德化县,户籍地福建省德化县美湖镇**村**号,现住福建省德化县三班镇**村**出租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21时59分许,被告人许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1P39QMB*1011******)从德化县三班镇紫云开发区方向往三班镇泗滨村方向行驶,行驶至三班镇三班村大兴12号前路段时碰撞到罗某某驾驶停放在路边慢车道上的闽C26***号轻型栏板货车,造成许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许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16.50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许某某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
2020年8月3日,本案刑事立案后,被告人许某某经电话通知后在指定地点等待处理,并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侦破经过、身份证明、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颜某甲、颜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经电话通知后在指定地点等待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视为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应当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童其倡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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