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20〕395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89********,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现住晋江市**街道**小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3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3日0时许,被告人许某某醉酒后驾驶闽******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晋江市**城**小区北门路段时,因琐事与陈某甲发生争执,后陈某甲报警,被告人许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经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检测,被告人许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36.9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许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一辆;
2.书证:查获及破案经过、身份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等笔录:晋江市公安局现场笔录、证人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许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科
检察官助理陈素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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