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园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许某某,女,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303021990********,汉族,高中,无业,暂住苏州市吴江区**小区**幢**室。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处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9日4时许,被告人许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苏 EP**** 小型轿车(租赁车辆)行驶至苏州工业园区华池街、苏州大道东路口处时发生单车事故,致车辆受损,本人受伤,后委托朋友报警后自行前往九龙医院就医,后被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许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mg/100ml;

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许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苏州市价格认定局认定,苏EP****车损为人民币42750元;

被告人许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30000元并取得谅解。被告人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资料等;

2.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苏州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文件。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邢赛英

2020年6月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