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20〕271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31993********,汉族,群众,专科毕业,住河南省荥阳市******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荥阳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22时11分许,被告人许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豫A*****小型轿车,沿荥阳市郑上路自东向西行驶至荥泽大道交叉口时,撞上道路中间护栏,造成护栏损坏、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许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7.45mg/100ml。经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许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现被告人许某某已赔偿相关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报告;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5. 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许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许某某的血醇含量、主观恶性、悔罪表现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阮峰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