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021988********,汉族,中专毕业,无业,住许昌市魏都区**270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3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豫KDG225号小型轿车自许昌市南海街与魏武大道交叉口处出发,沿魏武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许开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徐某某被检测时每100ml血液含乙醇127.389mg,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酒精呼吸检测记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犯罪情节、到案后表现等,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立峰
刘成光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址:许昌市魏都区**270号;联系电话:132712*****);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