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魏检一部刑诉〔2019〕41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021988********,汉族,中专毕业,无业,住许昌市魏都区**270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828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1023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10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10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8262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豫KDG225号小型轿车自许昌市南海街与魏武大道交叉口处出发,沿魏武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许开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徐某某被检测时每100ml血液含乙醇127.389mg,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酒精呼吸检测记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犯罪情节、到案后表现等,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立峰

刘成光

2019123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址:许昌市魏都区**270;联系电话:132712*****);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