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622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25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泰兴市**镇**村**组**号,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路**小区**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00时06分许,被告人许某某饮酒后驾驶渝AT****别克小型轿车搭载乘客一名,从重庆市九龙坡区朝阳路往巴国城方向行驶,当车行至红狮大道协信天骄城路段时,许某某发现公安机关在前方设卡盘查,为逃避公安机关的依法检查,遂下车逃跑,后被民警抓获。民警现场对许某某进行了酒精测试,结果为120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许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4.3mg/100ml。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酒精测试凭证、血样提取表、机动车驾驶证及查询表、机动车行驶证及查询表、鉴定事项确认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乙醇鉴定意见;
5.辨认、提取、测试等笔录;
6.视频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度合法,证据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醉酒后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勇
检察官助理:刘渝萍
2020年7月15日
附: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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