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1318号
被告人许某某,女,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041996********,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美甲店,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村**组,住长兴县**街道。2018年3月因殴打他人被长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罚款二百元。因本案于2020年11月20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1日23时29分许,被告人许某某酒后驾驶浙E8****小型轿车从长兴县人民广场地下停车场行驶至道园路机关幼儿园对面路段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酒精呼吸测试仪测试,酒精含量为195mg/100mL。后经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许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4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车辆信息等书证;
2.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杨某某、褚某某的证言;
4.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现场检查笔录;
6.现场及呼气检测照片及视频截图、光盘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金明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湖州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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