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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立检公诉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鞍山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证号码2103041966********,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街**栋**号**,现住址: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路**小区**号**单元**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鞍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20时33分左右,被告人许某某在没有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醉酒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黑色两轮普通摩托车,沿立山区胜利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地道桥南口时,被交警当场查获,带到鞍山市第三医院提取血样,并委托海城市正骨医院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检验出被告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驾驶证信息、提取血液登记簿、鉴定告知笔录等;

2、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海正鉴[2020]法毒鉴(酒)字第508号;

鞍机司鉴所【2020】机鉴字第as-08-0103号。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绍强
代理检察员:  刘芳伊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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