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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公诉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51990********,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福建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乡**村**号。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4年11月12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1日被马尾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马尾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5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尾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分别于2019年10月17日、2019年12月 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分别于2019年10月3日、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 月10日晚23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在福州市仓山区**小区其同事家里喝下3 瓶啤酒后,驾驶闽AV1****号小型轿车并载一名乘员,从**小区地下停车场出发,先后途径福州市仓山区**路、**路,沿福州市仓山区福泉高速连接线(出城方向)行驶,准备返回闽侯县**乡**村工程项目部暂住处。次日0时许,许某某驾车途经沈海高速公路福州收费站入口处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许某某体内酒精含量达132mg/lOOml ;经提取血样送检鉴定,许某某体内乙醇含量达141. 95mg/lOO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永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福州高速公路支队二大队公安交通管制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监控卡口照片及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2019年8月11日出具的(闽行健司鉴所[2019]毒(血检)鉴字第1107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检测样本提取笔录、现场调查记录;6.其他证据材料:查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许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再次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七项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郑田森

检察官助理:胡敏敏

2020217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乡**村**号,联系电话13763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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