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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龙检公诉刑诉〔2019〕2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1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镇**委**组, 2019年1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龙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龙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许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电动车,从**镇**街**行驶到**派出所,被交警查获,经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许某某静脉血乙醇含量为139.6mg/100ml。经黑龙江省大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电动车属于机动车。

经侦查,被告人许某某于2019年9月19日在龙江县**镇**派出所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自述材料、到案说明;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黑龙江大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5.龙江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云峰

2019年1月14日

附:

1.​ 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龙江县**镇**委**组

2.​ 全部卷宗与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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