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359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德化县**镇**村**号,住址福建省德化县龙浔镇宝美街益源酒家楼上801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凌晨0时11分左右,被告人许某某酒后驾驶无牌号燃油机动车从德化县龙浔镇南后街出发往宝美街方向行驶,至龙浔镇三角街佳美大厦前路段被德化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许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96.82mg/100ml。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明、侦破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许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许某某驾驶无牌号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酌情从重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徐晓莲
检察官助理 王冰冰
2020年12月3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德化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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