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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危险驾驶罪)_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浠检二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5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浠水县,住浠水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被浠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许某某酒后驾驶鄂A****F小型汽车由浠水县清泉镇月山村行驶至安时大道**村路口路段时,被浠水县公安局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测试仪现场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04mg/100m1,遂抽取血样。经鉴定,从被告人许某某的送检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4.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吸酒精检测单等书证;2.证人吕某某的证言;3.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查获现场照片;5.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辉

检察官助理:陈俊伍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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