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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受贿、挪用公款案)_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舒检刑诉〔2019〕214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汉族,1963年****日出生,安徽省舒城县人,大学专科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63********原系舒城县**局主任科员,住舒城县****小区****室。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职务违法犯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舒城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年9月25日因涉嫌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经本院决定由舒城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9月29日经本院决定,由舒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舒城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自2019年10月31日至11月1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犯罪事实

被告人许某某于2011年9月至2019年2月担任**局(以下简称**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其在分管**、**、**等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谢某某、汪某某等人财物以及收受徐某某等人财物,共计167.9071万元(以下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其中121.647万元系未遂。

1.索取**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某121.647万元事实

2017年4、5月份,许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从事外墙保温、真石漆业务的谢某某。2019年6月份,许某某邀约谢某某一同至舒城县杭埠镇**定购别墅,意图让谢某某为其支付购房款,因开发商要求预存30万元验资款,谢某某主动提出为许某某垫付验资款,许某某同意并提出其预定的别墅以谢某某家人名义购买,谢某某亦表示同意。同年7月4日,谢某某向其妻韦某某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存入65万元作为两套别墅验资款。

2017年10月前后,谢某某得知预定别墅价格大幅上涨,决定放弃购买,许某某遂向谢某某提出用验资款65万元为其支付首付款,谢某某表示同意。后许某某又提出由谢某某垫付全部首付款,谢某某为在承揽工程过程中得到许某某的帮助,同意垫付并以其子谢某甲名义为许某某购买杭埠**别墅。同年11月20日,谢某某以谢某甲名义支付了全部首付款121.647万元,并与开发商签订认购协议、草签协议,许某某于当日另行支付了3万元团购服务费(即车位租赁费)。

2018年,在别墅建设期间,许某某安排他人对别墅进行改造并加装阳光房。2019年4月7日,许某某以谢某甲名义向舒城县房管局缴纳2.4164万元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2019年5月,许某某和谢某某、韦某某、谢某甲一起前往中国农业银行舒城支行以谢某甲名义办理购房贷款按揭申报手续,并承诺房屋按揭贷款由其按月支付。2019年5月的一天晚上,许某某为掩饰收受此款事实,至谢某某住处进行串供。

2.索取**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某某19.5601万元事实

2016年,许某某分管**之后,与从事外墙保温、真石漆等业务的汪某某交往增多。2017年6月21日,许某某为在舒城**小区购买住房,邀约汪某某一同前往该小区售楼部,并让汪某某为其支付购房定金10万元。同年8月3日,许某某再次邀约汪某某前往售楼部,为其支付**小区**室首付款28.5601万元及车位定金1万元。2018年1月26日,许某某归还汪某某20万元。

2019年1月,许某某为掩盖上述事实,向汪某某出具19.5万元的借条,故意将借条时间写成2017年12月16日。同年5月中旬,许某某又以其妻涂某某名义重新出具借条,并将原借条收回。

3.索取**公司法定代表人殷某某20万元事实

2017年4、5月份,许某某在工作中结识了殷某某。同年8月4日,许某某为购买**小区**室住房,向殷某某提出借款20万元,殷某某表示同意并支付了购房首付款20万元。同年10月的一天,许某某与殷某某等人一起就餐时,故意向殷某某出具事先准备好的借条,殷某某为感谢许某某的关照和深得其信任,当场将借条撕毁。

2019年1月,为掩饰上述事实,许某某与妻子涂某某、殷某某等人串供,由殷某某父子再给予许某某现金20万元,许某某通过女儿许某甲银行账户将20万元转至殷某甲(殷某某父亲)账户,制造虚假还款。因害怕组织调查发现,许某某于同年2月至3月分四次退还该款。为应对组织调查,许某某、殷某某等人又于5月中旬再次见面进行串供。

4.索取**公司法定代表人法芮某某5万元,并收受其现金及购物卡共计0.6万元事实

2016 年,许某某在工作中结识了芮某某。2018年9月4日,许某某因其信用卡贷款到期亟需归还,向芮某某提出借款5万元,芮某某同意并借款。2019年1月9日,芮某某以“2018年未付的费用及工资”名义将此款从公司财务报支。2019年3月,许某某为掩饰该事实,向芮某某出具借条,芮某某则当场撕毁了借条并明确表示不用归还。

此外,芮某某为取得许某某在**、**、**等方面的关照,分别于2017年、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委托他人给予许某某“苏果超市”购物卡2张(每张面值0.1万元)、现金0.4万元,许某某均收下据为己有。

5.收受**项目负责人徐某某0.3万元事实

2017年9月27日,**公司开发的**项目工地发生一起安全事故,**局决定对该公司的项目停工整改。同年11月的一天,为感谢许某某在整改复工过程中提供的帮助,徐某某前往许某某办公室送给其“大润发”购物卡三张(每张面值0.1万元)。

6.收受**项目负责人李某某0.3万元事实

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为取得许某某对**等项目的关照,李某某前往许某某办公室送给其“苏果超市”购物卡三张(每张面值0.1万元)。

7.收受**项目执行经理高某某0.2万元事实

2018年春节期间的一天,为取得许某某对**项目的关照,高某某前往许某某办公室送给其“合肥百大”购物卡两张(每张面值0.1万元)。

8.收受**公司负责人桂某某购物卡0.2万元事实

2018年的一天,为取得许某某对**站改造及经营许可证办理的关照,桂某某前往许某某办公室送给其“苏果超市”购物卡两张(每张面值0.1万元)。

9.收受**公司负责人杨某某购物卡0.1万元事实

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为取得许某某对**镇液化气站的关照,杨某某和许某某等人在一起就餐后,送给许某某“苏果超市”购物卡一张(每张面值0.1万元)。

二、挪用公款犯罪事实

2015年至2019年间,许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下属单位**、**、**公款,共计27万元,归个人使用。

1.挪用**园公款15万元事实

2018年11月30日,许某某为支付**小区**幢**室购房款,向**园主任姚某某提出借用公款15万元,姚某某当即安排单位财务人员转款15万元至许某某之女许某甲账户。2019年3月12日,当许某某得知舒城县纪律检查委员会调取**园会计账据时,分别向谢某某、殷某甲借款10万元、5万元,并于次日归还了此款。

2.挪用**公司公款6万元事实

2015年1月,许某某为偿还女儿许某甲之前在合肥购房借款,向时任**公司董事长杨某某提出借用公款6万元,杨某某同意并安排公司财务人员从公款中支出。同年1月30日,该公司办公室主任束某某将6万元现金交给许某某,7月份许某某归还此款。

3.挪用**室公款6万元事实

2015年7月,许某某为归还借用的**公司公款6万元,向**室主任黄某某提出借用公款6万元,黄某某同意并安排单位财务人员支出公款6万元,后由黄某某交给许某某。许某某用该款归还了**公司的借款,同年11月5日,许某某归还此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干部任免审批表、商品房买卖合同、会计凭证、银行账户交易流水等书证;

2.证人谢某某、汪某某、殷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舒城县监察委员会制作的《搜查笔录》;

5.手机通讯录、微信聊天记录、短信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海棠

    2019年11月11

附: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羁押于舒城县看守所。

2.随文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1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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