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二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01963********,汉族,山西省祁县人,大专学历,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祁县,住祁县**镇**路**排**号,2008年8月至2011年7月任祁县***局**,2011年7月至2014年12月任祁县**局**,同时2011年10月至2015年4月任山西***股份有限公司**、**兼**, 2016年9月至案发任祁县******;2019年12月23日因违纪、职务违法犯罪被晋中市监察委员会决定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5月29日因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被晋中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晋中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晋中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移送晋中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7月1日,晋中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涉嫌受贿559.9085万元的犯罪事实
2008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许某某利用其担任祁县****局(下称祁县**局)**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项目承揽、土地手续办理、财政资金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祁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某某等23人(单位)财物共计人民币559.9085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收受祁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公司)郭某某55万元及一套价值40.0235万元房屋
2008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许某某利用其担任祁县**局**的职务便利,为郭某某在土地申报、征地补偿、资金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2009年春节至2014年中秋节,为了得到和感谢许某某的关照,郭某某分13次送给许某某55万元和**公司开发的祁县***小区*号楼*单元***室房屋一套。经晋中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该房屋价值为40.023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郭某某、田某某、段某甲、张某甲、冻某证言;被告人许某某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2.收受祁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闫某甲37万元和一块价值9.045万元劳力士手表
2010年至2012年期间,闫某甲借用祁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晋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质承揽了祁县**中学项目、祁县**医院附属工程等项目。2011年11月至2018年春节,为了得到和感谢许某某在工程资金拨付等方面的关照,闫某甲分11次送给被告人许某某37万元和一块价值9.045万元劳力士手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闫某甲证言;被告人许某某供述与辩解。
3.收受时任祁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法定代表人、祁县**公司**渠某某36万元
2005年,**公司与山西省祁县****有限公司签订房地产出让协议书,将**公司占用厂房、厂地出让给**公司,但一直未办理相关土地手续。2009年5月,为了顺利办理该宗土地手续,渠某某在祁县国土局附近送给被告人许某某10万元。在许某某的帮助下,**公司通过挂牌出让方式竞得该宗地。2009年中秋节前,为了感谢许某某的帮助,渠某某在许某某办公室送给其3万元。
2009年,**公司取得位于祁县东风路23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2009年3月,渠某某为了将该宗土地从工业用地变更为商业和住宅用地开发,在被告人许某某家中送给其10万元。2009年4月21目,祁县国土局向祁县人民政府提出变更土地用途的请示。后经祁县人民政府同意,该宗土地性质变更为商业用地和住宅用地。
2010年,祁县**公司承揽了祁县**镇新农村建设工程及附属工程。2012年1月,因工程前期垫资较大,为了能够及时拨付工程款,渠某某在祁县财政局附近送给被告人许某某10万元。之后,工程款陆续拨付给祁县**公司。2012年中秋节前,为了感谢和继续得到许某某在资金拨付方面的关照,渠某某在许某某办公室送给其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渠某某证言;被告人许某某供述与辩解。
4.收受山西**玻璃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某乙30万元
2011年春节至2015年春节,闫某乙为了得到和感谢被告人许某某在土地分割登记手续办理和财政资金拨付等方面的关照,分4次在许某某办公室及其家中送给其3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闫某乙证言;被告人许某某供述与辩解。
5.收受祁县**玻璃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甲30万元
2010年,**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甲拟将位于祁县**村和**村共计约46亩土地用于建设****艺术园,因该土地属于集体农用地,需要转变为建设用地。2010年6月,为了加快土地手续的办理,李某甲在被告人许某某的祁县**局办公室给其10万元。2011年4月22日,在许某某的帮助下,该土地列入祁县2011年第一批次建设用地征收范围并由祁县人民政府逐级上报至山西省政府批准。2012年8月,该土地挂牌出让,由**公司获得土地使用权。
2012年3月,李某甲得知晋中市有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该补贴需要**局审核通过后向市里申报。2012 年3月,李某甲为了获得该补贴,在时任祁县**局许某某办公室送给其10万元,并请托被告人许某某帮忙取得补贴项目。2012年9月,许某某审批通过****艺术园的申请,****艺术园获得晋中市促进文化旅游专项补贴123万元。
2013年春节前,李某甲为了给**公司争取政府专项扶持资金,在祁县**局许某某办公室送给其10万元。之后,在许某某帮助下,**公司顺利取得补贴资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李某甲证言;被告人许某某供述与辩解。
6.收受祁县**洗煤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杨某甲30万元
2009年,**公司计划在祁县**镇**村扩建,需要在**村取得约14亩的土地使用权。因该14亩土地属于集体农用地,依据法律规定该土地应当在征收后通过挂牌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2009年中秋节前至2010年中秋节前,为了在办理土地手续时获得被告人许某某的关照,杨某甲分3次在许某某办公室送给其共计30万元。2011年4月,在许某某的帮助下,该14亩土地列入祁县2011年第一批次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名单,并由祁县政府逐级上报至省政府批准。2012年5月,**公司通过挂牌出让的方式获得了以上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杨某甲证言;被告人许某某供述与辩解。
7.收受祁县**行政大队队员牛某某30万元
2011年5月,牛某某借用祁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资质承揽到祁县******公园部分水利工程。2011年12月至2012年12月,为了在结算工程款方面得到被告人许某某的关照,牛某某分3次在许某某办公室送给其共计30万元。之后,在许某某的帮助下,牛某某顺利结算工程款约95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牛某某证言;被告人许某某供述与辩解。
8.收受时任山西**酒业公司、祁县**镇**村村委**李某乙30万元
2008年中秋节至2014年春节,李某乙为了得到被告人许某某在土地审批、资金拨付等方面的关照,分7次送给许某某共计30万元。之后,在许某某的帮助下,祁县**镇**村护坡硬化工程财政补贴资金和**村修建文体中心、日间照料中心等工程的财政补贴均得到了及时拨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李某乙证言;被告人许某某供述与辩解。
9.收受祁县**酒业有限公司(下称**酒业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段某乙30万
**酒业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租用祁县**镇**村约40亩的土地进行生产经营。在经营过程中,段某乙想获得以上土地的使用权。因该土地属于集体土地,按照法律规定需要将该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手续后通过挂牌出让方式获得使用权。2009年春节至2010年春节前,为了获得该土地的使用权,段某乙分3次在被告人许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其共计15万元。在许某某的帮助下,2009年8月该块土地被列入祁县2009年第一批次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名单,并由祁县政府逐级上报至省政府批准。2010年7月,**酒业公司通过挂牌出让的方式获得以上土地的土地使用权。2010年中秋节和2011年春节前,为了感谢许某某在办理上述土地手续方面给予的帮助,段某乙分2次又送给许某某共计15万元。以上,许某某5次共收受段某乙共计3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段某乙证言;被告人许某某供述与辩解。
10.收受山西**玻璃器皿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丙20万元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租用祁县**乡**村约13亩的土地进行生产经营。因该土地属于集体土地,按照法律规定需要将该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手续后通过挂牌出让方式获得使用权。2008年中秋节前和2009年春节前,为了获得该土地的使用权,李某丙分2次在被告人许某某办公室送给其共计20万元。在许某某的帮助下,2008年9月该块土地被列入祁县2008年第二批次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名单,并由祁县政府逐级上报至省政府批准。2009年8月,县政府将该土地挂牌出让,因**公司不具备竞买人资格,该块土地最终流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李某丙证言;被告人许某某供述与辩解。
11.收受朔州市**房地产公司(下称**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某20万元
2012年6月,**公司承揽到祁县**小区和**小区的建设工程。因该项目属于政府代建工程,需要**公司前期垫资建设,工程完工后由祁县政府出资回购房屋。在建设过程中,**公司出现垫资压力大的问题。2013 年9月,为了尽快结算工程款从而解决资金压力,唐某某在被告人许某某办公室送给其共计20万元。之后,在许某某的帮助下,祁县**局给**公司拨付了部分工程款,缓解了**公司的资金压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唐某某证言;被告人许某某供述与辩解。
12.收受祁县**村原村委**段某丙20万元
2006年,祁县人民政府决定收储**村约1920亩的土地用于祁县**新区开发,具体由村委会负责收储土地的相关工作,土地补偿款由祁县财政支付。后由于祁县财政紧张,**村村民补偿款没有全部到位,祁县政府要求段某丙和**村村委先自筹资金解决,等该1920亩土地拍卖后祁县政府再将部分拍卖款返还**村村委。段某丙和**村村委通过向村民有偿借款的方式自筹资金解决村民补偿问题后,由于祁县土地征用指标有限,**村被征收的土地一直无法进行招拍挂,土地拍卖资金无法到位,导致段某丙和**村村委还款压力大。2010年春节前,段某丙为了解决以上问题,到时任祁县**局许某某家中送给其20万元。经过许某某的帮忙,**村部分土地被拍卖,缓解了段某丙和**村村委的还款压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段某丙证言;被告人许某某供述与辩解。
13.收受祁县**乡**村原村委**段某丁18万元
2010年6月,段某丁借用祁县**建筑工程公司的资质承揽到祁县****中心的土地**复垦项目。工程快完工时,因考虑到祁县****中心隶属于祁县**局,为了在结算工程款和承揽工程方面获得时任祁县**局许某某的关照,2010年10月,段某丁送给许某某共计16万元。事后许某某很快为段某丁结算了工程款约170多万元。2011年春节前,为了感谢许某某在结算工程款方面给予的帮助,段某丁又送给许某某共计2万元。以上,许某某共收受段某丁现金共计1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段某丁证言;被告人许某某供述与辩解。
14.收受祁县**镇**村村委**杨某乙10万元
2012年,杨某乙借用祁县**公司资质承揽到**中学建设工程。2012中秋节前,为了在结算工程款时得到被告人许某某的关照,杨某乙送给许某某10万元。2012年10月,在许某某的帮助下,祁县**局陆续为杨某乙结算了相关工程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杨某乙证言;被告人许某某供述与辩解。
15.收受祁县****中心经理袁某某10万元
2008年以来,祁县****中心一直租用祁县**乡**村约45亩的土地进行经营活动。因该土地属于集体土地,按照法律规定需要将该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手续后通过挂牌出让方式获得使用权。2010年中秋节前,为获得该土地的使用权,袁某某送给被告人许某某10万元。之后,许某某曾尝试办理,但因祁县的土地规划指标有限,袁某某未获得该土地使用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袁某某证言;被告人许某某供述与辩解。
16.收受祁县**公司项目经理闫某丙10万元
2012年,祁县**公司项目经理闫某丙想承揽祁县****项目工程,该工程由**局管理。2012年春节后,为了能够顺利承揽工程,闫某丙在财政局停车场附近送给被告人许某某5万。之后,在许某某的帮助下,祁县**公司承揽了修建**片区砂石路、防护林及过路工程的****项目。2012年中秋节前,为了感谢许某某帮忙承揽工程,同时也为了能够顺利结算工程款,闫某丙在祁县财政局附近再次送给许某某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闫某丙、武某某证言;被告人许某某供述与辩解。
17.收受祁县**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下称**造价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高某某5万元
2002年,高某某成立**造价公司,为了能够承揽祁县**局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2009年春节前,高某某在祁县**局被告人许某某办公室给其2万元。之后,在许某某的帮助下,**造价公司承揽了祁县**镇**村****项目决算业务。2009年中秋节前和2010年春节前,为了感谢许某某的帮助及希望继续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高某某分2次在许某某**局办公室送给其共计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高某某证言;被告人许某某供述与辩解。
18.收受原祁县**汽车运输队实际控制人闫某丁4.2万
2010年7月,闫某丁出资成立祁县**汽车运输队,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当时,祁县政府对运输业有运输资金补贴,补贴资金需通过县**局拨付。2012年春节至2014年中秋节前,为了能够及时得到政府补贴资金,闫某丁分6次在被告人许某某**局办公室送给其共计4.2万元。2011年至2014年期间,在许某某的帮助下,祁县**运输队申请的运输补贴资金顺利拨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闫某丁证言;被告人许某某供述与辩解。
19.收受祁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某某4万元
2007年,孟某某注册成立了**公司。2011年,**公司承揽了祁县***区至**国道道路新建工程二标段工程。2012年春节至2013年中秋节前,为了得到被告人许某某在工程款拨付等方面的关照,孟某某分4次在许某某**局办公室,送给其共计4万元。之后,在许某某的帮助下**公司顺利得到工程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孟某某证言;被告人许某某供述与辩解。
20.收受祁县*****专业合作社负责人王某甲3.5万元
2013年至2014年,祁县*****专业合作社得到多项政府补贴资金,获得补贴资金均需通过祁县**局拨付。2013年春节至2014年中秋节,为了能够及时得到补贴资金,王某甲分4次送给被告人许某某3.5万元。之后,在许某某的帮助下,祁县****专业合作社顺利收到祁县**局拨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王某甲证言;被告人许某某供述与辩解。
21.收受山西**工程造价有限公司(下称**公司)高新分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范某某2万元
2013年下半年,时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某某向被告人许某某提出想承揽祁县**业务。2013年11月11日,在许某某的帮助下,祁县***局务会议定将**公司列入祁县**评审中心聘用中介机构名单,**公司开始承揽祁县**评审业务。2015年春节前,为了感谢许某某的帮忙,范某某在许某某家送给其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范某某证言;被告人许某某供述与辩解。
22.收受时任祁县***村(社区)原**乔某乙一辆价27.16万元***越野车和一辆价值21.8万元**商务车
2010年,时任祁县**局**被告人许某某与时任***村**乔某乙在聊天中提到计划购买一辆车。因***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有关手续需要**局办理,为了能够顺利办理相关手续和将来继续得到被告人许某某的关照,乔某乙提出送给许某某一辆车,许某某表示同意。2010年5月,乔某乙与许某某、原某某及许某某外甥田某某在太原***4S店购买了一辆***越野车,乔某乙支付车款27.16万元。为掩人耳目,该车登记在田某某名下,车牌号为晋A****0,由许某某、原某某一直使用。2016年,因乔某乙的举报问题不断,许某某担心事情败露,遂将车退还给乔某乙。
2011年5月,祁县****开始筹划5A景区创建项目, 时任祁县**局**、**公司**、**兼**许某某,负责****景区建设资金保障以及祁县***整村拆迁资金筹集、拆迁贷款资金担保等工作。2012 年5月,乔某乙出资购买了一辆价值21.8万元蓝色**商务车(车牌号为晋K****1),购买后长期供许某某使用。2014年4月,为在拨付***村拆迁款过程中得到许某某的关照,乔某乙将该车送给了许某某。2014年4月9日,许某某安排其司机代某某将该车过户到代某某妻子沈某某名下(变更车牌为晋K****6)。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原某某、田某某、栗某某、乔某丙、代某某、沈某某、王某乙证言;被告人许某某供述与辩解。
23.收受时任祁县**馆**乔某丁一辆价值27.18万元****汽车
2012年,被告人许某某向乔某丁提出想借用其驾驶的****汽车使用,乔某丁考虑到***经费拨付需要被告人许某某的关照,便提出送给许某某一辆新车,许某某表示同意。2012年10月30日,乔某丁出资27.18万元购买了一辆****车,为了掩人耳目,该车登记在乔某丁司机乔某戊母亲王某丙名下,之后乔某丁将该车送给许某某,并由许某某一直占有使用。2017年年底,乔某丁接受公安机关调查,许某某接受市纪委谈话函询。许某某害怕事情败露,便将该车退还给乔某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某某乙、乔某丁、乔某戊、张某乙、张某丙证言;被告人许某某供述与辩解。
综上,被告人许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23人(单位)财物,受贿金额合计559.9085万元。
二、涉嫌玩忽职守罪,造成损失5709.797万元的犯罪事实
2006年底,祁县政府启动了****景区建设工程,包括:“三堂一园”建设项目、***村旧村拆迁工程、安置小区征地、安置小区建设工程。2007年7月21日,祁县人民政府出台《****景区建设工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由***村委负责旧村拆迁和村民安置房建设。在***拆迁安置过程中,由于县财政资金不足,无法充分保障拆迁安置和景区建设的顺利实施。为了推动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2010年以来,祁县人民政府多次召开政府协调会,研究***拆迁安置及景区建设工程资金来源的问题。经协调,祁县农村信用联社加大了对***村拆迁安置及景区建设项目的贷款力度,同时县政府承诺将来由财政资金还本付息。2010年至2014年,经乔某乙安排,**公司会计闫**先后以***村27名村民和祁县****开发有限公司、祁县**景区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在祁县农村信用联社贷款2.952亿元。2014年7月29日,经县国资委会研究决定:***投入景区整体改造产生的贷款,由财政控股的山西***股份有限公司作担保,由政府财政出资归还贷款本息。之后,上述贷款由山西***股份有限公司作担保,并由县政府支付利息。
被告人许某某作为县**局**、山西**公司**兼**,在受委托从事公务期间,本应对***社区投入景区整体改造的贷款用途进行认真审核,但其在履职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没有审核出***社区提供的未用于景区整体改造产生的11 笔个人类贷款,致使财政支付贷款本息共计5709.797万元,给国家造成特别重大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杨某丙、李某丁、何某甲、何某乙、张某丁、马某某、王某丁、王某戊、乔某乙、乔某丁等人证言;被告人许某某供述与辩解。
晋中市监察委员会调查期间,被告人许某某家属退150.57万元;晋中市监察委员会扣押晋K****6别克商务车一辆,劳力士手表一块;查封祁县***小区*号楼*单元***室房产一套;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559.908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三条;被告人许某某玩忽职守,给国家造成5709.797万元的经济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对被告人许某某数罪并罚。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社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鸿飞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晋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款物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