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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受贿案)_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19〕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31964********,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市,住本市乐都区****小区,原海东市**局副局长。2019年4月12日因涉嫌受贿罪被海东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8月12日经海东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先行拘留,2019年8月22日海东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海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海省海东市监察委员会监察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海东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8月26日经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民和县人民法院按照一审程序审理,2019年8月29日海东市人民检察院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06年3月至2012年3月,被告人许某某经任命为原乐都县**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9名工程老板在**系统工程的承揽、费用结算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给予的拜节费、感谢费等共计21万元,收受具有上下级被管理对象给予的拜节费以及为他人调动工作的感谢费等共计 6.7万元。

1.许某某为乐都**大街**区卫生服务站负责人王某甲在办理社区**站资质时提供便利,于2008年春节、2009年春节分两次收受王某甲给予的人民币4万元。

2.许某某为私营企业主李某甲在承揽**项目工程和项目实施中提供帮助,于2008年春节收受李某甲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

3.许某某为装潢老板保某某装修**项目工程提供便利,于2008年春节收受保某某予的人民币2万元。

4.许某某为私营企业主马某甲承揽**项目工程提供便利,于2008年5月收受马某甲给予的人民币1万元。

5.许某某为私营企业主曾某某在承揽**项目工程提供便利,于2009年3月收受曾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万元。

6.许某某为私营企业主李某乙及其子李某丙在承揽**项目工程时提供便利,于2010年春节收受李某乙给予的人民币3万元。

7.许某某为**公司董事长晏某甲在承建**医院新建项目提供便利,于2011年春节收受晏某甲的人民币3万元。

8.许某某为私营企业主杨某某在承揽乐都**系统项目工程提供便利,于2011年4月收受杨某某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

9.许某某为私营企业主张某某承揽**系统项目工程提供便利,于2011年8月收受张某某给予的人民币3万元。

10、2011年春节期间,许某某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乐都**站时任站长祝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万元;2011年10月,许乃刚利用职务便利,为祝某某亲属贺某某调整工作,并收受祝某某个人给予的人民币1万元。

11.2010年至2012年期间,许某某分四次收受具有下上级关系的乐都**中心时任主任赵某某给予人民币共计2.8万元。

12.2010年至2012 年春节期间,许乃刚分三次收受具有下上级关系的乐都**医院时任院长巨某某给予人民币0.9万元。

13.许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乐都区**乡**院职工卫某某调整工作,于2011年春节收受卫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万元。

(二) 2012年3月至2015年12月,许某某经任命为原乐都县**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21名工程老板在**工程项目承揽、劳务分包、费用结算以及谋求工作条件等过程中谋取利益,收受人给予的拜节费、感谢费等共计52万元。

1.许某某为私营企业主李某乙承揽乐都**工程项目提供便利,于2013年春节收受李某乙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

2.许某某为成都**有限公司销售经理侯某某在乐都**项目货物管材采购过程中提供便利,于2013年10月收受侯某某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

3.许某某为私营企业主祁某某承揽乐都**工程项目提供便利,于2013年春节收受祁某某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

4.许某某为私营企业主林某某承揽**工程项目提供便利,于2014年春节收受林某某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

5.许某某为私营企业主张某某承揽乐都**工程项目提供便利,于2014年5月收受张某某给予的人民币3万元。

6.许某某为私营企业主余某甲承揽乐都**工程提供便利,于2014年春节收受余某甲给予的人民币3万元。

7.许某某为青海省**有限公司法人龚某某在乐都**工程项目中提供便利,于2013年春节、2014春节期间,收受龚某某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

8.许某某为青海省**建筑有限公司总经理晏某乙在乐都区**工程施工过程中提供便利,于2014年春节收受晏某乙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

9.许某某刚为**集团董事长秦某某在乐都区**工程项目提供便利,于2014年春节收受秦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万元。

10.许某某为乐都区**镇**村村主任余某乙之亲属在工作安排中提供便利,于2014年收受余某乙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

11.许某某为郑某某承揽乐都**工程项目提供便利,于2014年春节、2015年春节期间,两次收受郑某某给予的人民币3万元。

12.许某某为西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总监李某丁监理乐都**工程提供便利,于2014年春节收受李某丁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

13.许某某为青海**工程**有限公司监理乐都**工程项目提供便利,于2014年至2015年春节期间,分两次收受该公司行政主管栾某某给予的人民币8万元。

14.许某某为甘肃古浪县**有限公司法人管某某承揽乐都**工程项目提供便利,于2015年5月收受管某某给予的西宁王府商场购物卡2张(每张价值1万元)。

15.许某某为私营企业主贾某某承揽乐都水利工程提供便利,于2015年春节收受贾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万元。

16.许某某为青海**有限公司法人靳某某承揽乐都**工程项目提供便利,于2015年春节、2016年秋季期间,分两次收受靳某某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

17.许某某在为私营企业主王某乙承揽乐都**工程项目提供便利,于2015年春节期间收受王某乙给予的人民币1万元。

18.许某某为私营企业主尹某某承揽乐都**工程项目提供便利,于2014年至2015年期间,分两次收受伊某某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

19.许某某为私营企业主郭某某结算**工程项目提供便利,于2015年春节期间收受郭某某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

20.许某某为青海**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法人王某丙监理乐都**工程提供便利,于2015年收受王某丙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

21.许某某为私营企业主俞某某结算乐都**工程项目款提供便利,于2015年左右收受俞某某给予的人民币3万元。

另查明,2017年年底至2018年春节期间,许某某因与其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向22名涉案私营企业主退还人民币52万元。2019年6月28日,许某某家属主动向海东市监察委员会上缴27.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自己主管、经手卫生、水利系统工程项目分配、管理下级单位、干部工作调动等职权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达人民币79.7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丽

2019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民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拾贰册,光盘贰张。

3.起诉意见书壹份。

4.换押证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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