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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受贿案)_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西检职检刑诉〔2018〕2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811970********,汉族,初中文化,中国联通**分公司司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九台市,现住长春市高新开发**37栋*单元**室。因涉嫌受贿,于2018年4月9日被辽源市西安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受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9月29日被辽源市公安局泰安分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12月1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源市西安区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9月,李某某(另案处理)利用担任省交通运输厅党组成员、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找到吉林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将其妻子张某某名下位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福临家园(西区)一期**栋*单元104号,面积为171.51平方米的一套住宅,以8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赵某某,被告人许某某在李某某授意下,具体办理相关事宜;经评估,该房产实际价值人民币498580元。

2010年5月,李某某与赵某某商议后,将其实际所有的位于长春高新开发区创新北路,面积为588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设备等,以115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赵某某,被告人许某某在李某某授意下,具体办理相关事宜;经评估,该土地房产、设备实际价值人民币6076727元。

李某某以高价售房形式收受赵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5774693元。2010年6月,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吉林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揽了珲春至乌兰浩特高速公路长春至松原段路面补强建设项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李某某、张某某、赵某某等13人的证言

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身为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珍妮

2018年12月29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住长春市高新开发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证人李某某、张某某、赵某某等13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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