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一部刑诉〔2020〕Z1888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33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镇**村**组**号。2011年4月12日因犯职务侵占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 2012年8月29日减刑释放。因涉嫌诈骗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被告人许某某与被害人叶某某经朋友介绍认识。由于被害人叶某某急需购入大批量空调,经询问,被告人许某某谎称有现货可供应。双方经协商达成了口头购销协议,由被害人叶某某向被告人许某某订购一批格力空调,并通过微信确认了购买格力空调的型号、价格、数量、送货时间等事宜。同年4月1日,被害人叶某某在其佛山市南海区**栋**房家中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人许某某支付了购买空调的定金共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许某某收取定金后,由于空调价格上涨,无法按原价找到货源供给被害人叶某某。被告人许某某明知无法供货的情况下,为取得被害人信任,于是向被害人叶某某谎称空调已装车,并将虚假的装车视频发送给被害人叶某某。但被害人叶某某在约定时间内未收到相关货物,于是不断向被告人许某某追问物流情况,被告人许某某均以各种理由搪塞。至同年4月22日,被告人许某某找来货车司机配合欺骗被害人空调已出车并在运输途中,被害人叶某某信以为真,于是将部分货款共人民币10万元通过尾号0827的农业银行账户转账给被告人许某某尾号8174的农业银行账户。被告人许某某收到上述共人民币12万元货款后,并没有为被害人准备货源,而是将货款用于其与他人合伙经营的**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日常经营。至4月25日,被害人叶某某仍未收货空调的情况下再次追问被告人许某某,被告人许某某又以北京下雪发货受阻以及发错货等借口欺骗被害人。在被害人叶某某强烈要求下,被告人许某某先后两次退还了货款人民币共3.3万元。其后被害人不断催促被告人许某某退还货款,被告人许某某均以各种理由不退还余下货款人民币87000元。
被害人叶某某于5月11日报警。同月18日,民警通过电话传唤被告人许某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并于同月19日由家属代为退还被害人货款人民币87000元,另赔偿被害人人民币8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5.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允欢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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