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19〕730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421195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常州市武进区**镇**村委**号。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本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许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许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8月1日、9月30日退回宜兴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宜兴市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8月30日、10月28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分别于2019年7月17日、11月29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7月,被告人许某某以江苏**生态休闲有限公司开发太华山名义,谎称有土石方承包工程,与宜兴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以缴纳保证金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卞某甲等人人民币150万元。案发前,被告人许某某已退还给被害人刘某甲等人人民币35万元。
2.2014年10月,被告人许某某以江苏**生态休闲有限公司开发太华山名义,谎称有便道修建工程,与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以缴纳保证金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10万元。案发后,赃款已退还给被害人。
2019年3月12日,被告人许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宜兴市公安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江苏**生态休闲有限公司土石方工程合同书、宜兴市太华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中国银行卡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王某某、张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甲、卞某某、张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江苏**生态休闲有限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签订合同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被告人许某某系江苏**生态休闲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顺良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宜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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