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澄检刑诉〔2020〕Z484号
被告人许某甲,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31986********,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8日被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被告人许某甲到被害人蔡某某位于坝头兴达工业区内的某某科教玩具实业有限公司,与蔡某某签订订购14000个护目镜(价值84000元人民币)的协议,许某甲现场通过微信(微信号:xuzhu****)转账2000元作为该批护目镜的定金给蔡某某。后被告人许某甲为骗取蔡某某按协议发货,通过手机ps软件编辑生成虚假的银行转账公司82000元流水截图发给蔡某某,蔡某某按照约定将14000个护目镜的货物发到许某甲指定的位于澄海羽毛球训练基地附近的韵达物流站,后蔡某某查不到该笔转账发觉自己被骗,蔡某某告诉许某甲其要到澄海公安机关报案,许某甲害怕被公安机关查处,于2020年4月17日、4月18日先后通过支付宝共转账2万元还给蔡某某,后蔡某某没再收到许某甲的转账也联系不到许某甲,2020年5月12日报案至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
2020年5月8日,根据线索,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莲下派出所联合澄海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在澄海区**莲华镇**梅陇村**横巷**号将被告人许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如下:
1扣押清单;
2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
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
5辨认笔录;
6、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许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钊岱
检察官助理:张家雄
2020年9月14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许某甲现被羁押于澄海看守所;
2、预审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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