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21989********,汉族,初中肄业,开挖机,户籍所在地广丰区**镇,现居住广丰区**镇**村**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广丰区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日被广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广丰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失火罪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下午16许,被告人许某某与同村村民许某甲、许某乙三人在**镇飞天老鹰山场山脚的小溪里网鱼。为将鱼往渔网里赶,许某某就回家拿来鱼雷(指窜天猴),点燃鱼雷,用鱼雷对着小溪里放,想将鱼赶到网里,结果鱼雷(指窜天猴)冲到河对岸的杂草(芦苇丛)中。炸响后,鱼雷(指窜天猴)的火花就将将干枯的杂草(芦苇丛)引燃烧起来了。随后许某某、许某甲先后跳下小溪,游到对岸用湿衣服进行扑火,但火势越烧越大,一时难以扑灭,随后许某某等三人逃离现场,最终引发**镇飞天老鹰山场森林火灾。
2019年10月6日,经江西百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起火灾共造成过火林地面积为203.819亩,其中过火有林地面积为60.533亩,过火疏林地面积为116.145亩,无立木林地面积为27.141亩。过火林木直接经济损失评估价值为4187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及常驻人口登记表一份、无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一份,归案情况说明一份,桐贩镇王家村及**镇二渡关村委会出具的关于王家村飞天老鹰山场9.26火情报告一份,案发当日手机拍摄的现场照片两张,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二份;2.证人许某甲、许某乙、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一份;5.现场勘验笔录一份、指认笔录三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森林防火法规的规定,在森林防火区内燃放烟火不慎引起**镇飞天老鹰山场森林火灾,造成森林过火林地面积为203.819亩,其中过火有林地面积为60.533亩,过火疏林地面积为116.145亩,无立木林地面积为27.141亩;过火林木直接经济损失评估价值为41877元,致使森林资源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在森林火灾发生后,认识到森林火灾的后果,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岳晶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散页六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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