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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妨害公务、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灵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31976********,汉族,大学本科毕业,中共党员,系灵宝市阳店镇村镇建设发展中心主任,住灵宝市**路**小区**号楼**单元**号。2019年8月30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灵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19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9年10月18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5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5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妨害公务犯罪,于2020年7月9日经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0日被灵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灵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许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豫MCG***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长安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中航星城路段大货车治理检查点时,撞击碾压标志牌和警示锥桶,许某某未停车沿长安路由东向西继续行驶。灵宝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四中队民警杨某某指示辅警田某某驾驶警车追赶被告人许某某所驾驶车辆查看情况,田某某在灵宝市长安路与富士路交叉口北西车村边将许某某车辆拦截。在盘查过程中,被告人许某某将田某某的警帽拽掉并对其进行踢打,阻碍其执行职务,后被田某某及周围群众控制。经检验,被告人许某某的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41.9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取得田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照片、警示牌照片、现场照片等;2、书证:户籍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诊断证明书、查获经过、谅解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刘某某、潘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7、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一人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灵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范  欣

检察官助理:余维江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灵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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