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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妨害公务案)_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360号

被告人许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85********,汉族,小学文化,**乡**化工有限公司仓库保管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6日被重新取保候审,由东海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上午10时许,,东海县公安局**派出所**社区民警郝某某与辅警梁某甲(均着制式警服)、**镇政法委员徐某某、政法专干王某某及**镇**村村干部等人至被告人许某某位于**镇**村家中进行禁种、铲毒踏查工作,发现许某某家中院内种植一株罂粟,在民警准备拍照固定证据时,许某某抢先将罂粟拔掉,并拒绝回答该株罂粟的来源,郝某某、梁某甲遂依法传唤许某某,许某某拒不配合,并辱骂、抓打郝某某,致郝某某颈部受伤。

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梁某甲、徐某某、梁某乙、王某某证言;

3.被害人郝某某陈述;

4.被告人许某某供述和辩解;

5.东海县公安局出具的东公物鉴(临床)字【2020】13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

6.伤情照片、现场视频影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尚春波

检察官助理:李依飞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电话1525125****、13585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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