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刑诉〔2020〕937号
被告人许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9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山西省**购物中心**,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现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小区**楼**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23日经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因醉酒被民警带至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派出所后,拒不配合民警工作,辱骂并用脚踢踹控制其的民警王某甲和王某乙,并试图咬王某甲胳膊,造成王某甲左下肢外伤,王某乙头部外伤、左小腿外伤、软组织挫伤。经鉴定,王某甲、王某乙的身体所受损伤均未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警官证复印件、诊断证明书、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王某乙、路某某、燕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执法记录仪录像及讯问录像等;6.其它证明材料: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卢松涛
检察官助理:刘远歌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在住所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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