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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妨害公务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2838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71975********,汉族,中专文化,住东莞市**街道**商业街**梯**(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区**路**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2日被逮捕。

辩护人叶玉斌,广东广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8日18时许,东莞市公安局接到赖某某的报警称其丈夫被告人许某某有家暴情形。接警后,东城公安分局桑园派出所民警袁某某和辅警队员谢某某赶往现场处置。谢某某先到位于本市**街道**商业街**梯**房的现场门口,遭到许某某的谩骂及驱赶。许某某将谢某某赶到房间门外后,用手臂推谢,将谢推下两级楼梯后突然起脚,踹向谢,导致谢左边脸部受伤(经鉴定,未见明显损伤)。之后许某某被制服,并强制带至桑园派出所约束醒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检查材料,到案经过、全国人口信息、受案登记表、法医学伤情检验意见书、辅警工作证等书证,执法视频等视听资料,证人谢某某、赖某某、袁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无视国法,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志辉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贰册及检察卷宗壹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壹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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