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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妨害公务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95********,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路**巷**号,现住广州市番禺区**镇**村**街**号。2020年8月3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指定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请示管辖。同年9月29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指定本院管辖。后本院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辩护人李春良在场的情况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全案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9时30分许,被告人许某某驾驶电动车途经本市番禺区市桥街康乐路与西丽路交汇十字路口时,遇现场执勤交警杨某某对其驾驶电动车过马路未按规定下车推行的行为予以纠正。被告人许某某在明知交警执行公务的情况下,仍然通过用拳头殴打执勤交警杨某某的头部(经鉴定,未见明显损伤),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全案案情及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具结情况,建议对被告人许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凌锋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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