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许某某妨害公务案)_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二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许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75********,土家族,初中文化,服务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合作**乡**村**组**号,住永定区**庄**楼。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20年6月3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2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年8月27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日16时许,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民警在张家界市永定区**庄**楼查处一起聚众赌博案件时,被告人许某某以三楼所住宿舍门被损坏为由,不听从现场民警劝导,使用暴力将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民警宋某某、谷某某和辅警张某某面部、手部抓伤。

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8月19日,许某某家属向被害人宋某某、谷某某、张某某赔偿损失人民币2000元,并取得三名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警官证复印件;

2.证人证言:证人吕某某、王某甲、覃某某、邹某甲、王某乙、邹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谷某某、宋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方位图、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许某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褚晓军

检察官助理:马列新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787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