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许某某妨害公务案)_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1575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2625194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住浙江省天台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11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上午,天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平桥中队民警张某甲带领中队辅警丁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在天台县**镇老广场**路口设卡检查。辅警丁某某执勤中看到被告人许某某未戴头盔驾驶电动三轮车,遂示意许某某停车。被告人许某某为逃避处罚,不顾丁某某示意继续驾车逃跑,将丁某某甩倒在地致伤。辅警张某某看到后追赶被告人许某某,跳进许某某的电动三轮车内,后该电动三轮车相继幢了路上行驶的一辆二轮电瓶车和停着的一辆大众驾车,车辆侧翻导致张某某被电动三轮车压在地上致伤。经鉴定,丁某某和张某某的损伤程度均已达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户籍资料、接受证据清单、工作证复印件、工作证明、警察证复印件、前科劣迹情况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俞某某、胡某某等人证言,归案经过;3.被害人丁某某、张某某陈述;4.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恶意冲卡致二名交警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锦秀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天台县看守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