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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容留、介绍卖淫案)(公开版)_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刑检刑诉〔2020〕337号

被告人许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湘潭市湘潭县**镇**村**组,住湘潭市雨湖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介绍卖淫罪,2020年7月15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7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被告人许某某在湘潭市雨湖区**街道**小区**栋**单元租赁一地下室居住。后被告人许某某为牟利,将该地下室改用于容留、介绍赵某某、孙某某等人卖淫。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7月8日10时许,被告人许某某介绍、容留卖淫女孙某某和嫖客刘某甲在该地下室以50元的价格进行卖淫嫖娼活动,被告人许某某从中分得20元。

2.2020年7月13日9时许,被告人许某某介绍、容留卖淫女赵某某与嫖客刘某乙在该地下室以60元的价格进行卖淫嫖娼活动,被告人许某某从中分得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房屋租赁合同、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赵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拘役三个月左右,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洪华

检察官助理:袁鸿玮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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