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清检刑检刑诉〔2019〕215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2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户籍所在地保定市清苑区**镇**村,现住保定市清苑区**镇**小区**室。2009年3月1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7月12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14日被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5月7日被保定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民警抓获,同年5月8日被保定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拘留,2019年5月21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22日由保定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指定保定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保定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于2019年7月10日向保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保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31日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不属于该院管辖为由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19年9月1日至9月15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退回保定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补充侦查,2019年10月12日保定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日至5月7日期间,被告人许某某多次容留胡某某、刘某甲、尹某某、李某某、刘某乙等人在其住处保定市清苑区**镇**小区**室内吸食冰毒。在2019年5月4日上午,被告人许某某在保定市莲池区高保路口附近,将约0.7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乙(另案处理),后刘某乙又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卖给赵某某。2019年5月7日16时许,保定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民警将被告人许某某及其所容留的吸毒人员胡某某、刘某甲、尹某某、李某某等人抓获,当场缴获吸毒工具冰壶一个,并从许某某住处查获用塑料袋装着的冰毒疑似物4袋共7.5克,经河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其中3袋冰毒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吸食冰毒所用的冰壶一个;2.书证:保定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报警案件登记表及受案登记表、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扣押物品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证据清单、情况说明、尿检报告、随案移送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称重笔录;刘某乙微信转账记录截图;3.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刘某甲、尹某某、李某某、刘某乙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许某某供述和辩解;5.河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相关人员的辨认笔录、被辨认人员照片及被辨认人员身份说明。7.视频资料:搜查现场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贩卖冰毒约0.7克,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卜海滨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涉案物证随案移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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