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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1144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41996********,汉族,职业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街道**庄**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庄**号楼**单元**户,无业。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2020年8月2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和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8月份的一天中午,在青岛市黄岛区**街道**花园**号楼**单元**户被告人许某某家租住的卧室内,许某某容留并与谭某某(另案处理)一起吸食冰毒一次;
第二天,在青岛市黄岛区**街道**花园**号楼**单元**户被告人许某某家租住的客厅内,许某某容留谭某某吸食冰毒一次;
第三天或第四天晚上,在青岛市黄岛区**街道**花园**号楼**单元**户被告人许某某家租住的卧室内,许某某容留谭某某吸食冰毒一次。

以上总计三人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艳芬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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