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Z197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81198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乐昌市,住乐昌市**景**栋**楼**。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乐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4日由乐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正月期间,被告人许某甲在其租住的位于乐昌市**街道办事处**路**楼**出租屋中容留许某乙、谢某某、张某某吸食毒品冰毒。同年6月9日,许某甲再次容留张开发吸食毒品冰毒。案发后,许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许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董 玲
检察官助理:付瑾莲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甲现羁押于乐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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