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公诉刑诉〔2017〕313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61********,初中文化,住茂名市茂南区**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月5日至4月18日期间,被告人许某某每天都容留吸毒人员冯某某、苏某某、杨某某在其位于茂名市茂南区**村**号**楼的家中吸食毒品海洛因,2017年4月18日,民警在上述地点查获上述人员,现场缴获吸毒工具锡纸一张、吸管一根、卡片一张。经尿液检测,许某某、冯某某、苏某某、杨某某尿液均呈吗啡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无视国法,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晓丰
2017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共贰册;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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