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蓬安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20日按照案件管辖相关规定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许某某在南充市顺庆区果城路116号天成假日酒店的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郭某某(另案处理)吸食冰毒。
2019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许某某驾驶川R*****吉利牌小轿车,在行驶至南充市高坪区“山语城”小区外公路处时,容留吸毒人员郭某某在车内吸食毒品冰毒。
2019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许某某驾驶川R*****吉利牌小轿车,在行驶至南充市高坪区“山语城”小区外公路处,容留吸毒人员郭某某在其车内吸食毒品冰毒,后郭某某将许某某的该小轿车借走。
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许某某驾驶川R*****吉利牌小轿车,在行驶至南充市高坪区“山语城”小区外公路处,在其车内容留吸毒人员郭某某吸食毒品冰毒,随后被警察当场查获。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被告人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在宾馆房间或车内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利君
附:
1.被告人现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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