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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许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11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昌市青云谱区**道**号**楼**楼,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2019年12月16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下旬的一天下午,11月上旬的一天下午,11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许某某在其租住的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道**社区6排17号出租房二楼一房间内先后三次容留魏某某及熊某某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2019年12月15日,被告人许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2、魏某某、熊某某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许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先后三次容留魏某某、熊某某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礼扩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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