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许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18〕261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乡**村**组,住肥东县**镇**社区(恢复楼)**栋**单元**室。2018年4月17日因吸毒被肥东县公安局经开派出所行政罚款500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5月17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中旬的一天中午,被告人许某某在其肥东县**镇**社区**栋**单元**室的家中,同时容留陆某某、蔡某某吸食冰毒。陆某某、蔡某某离开后,程某某独自来到许某某家,在许某某家中吸食冰毒。当晚,许某某在其家中同时容留陆某某、蔡某某、程某某吸食冰毒。2018年4月中下旬的一天,许某某在其家中容留程某某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查询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程某某、蔡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指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在其住处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项良诚

2018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