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许某某,绰号师傅,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21978********,汉族,小学文化,住廉江市**镇**村**号,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因本案于2020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17时,被告人许某某毒瘾发作,其在廉江市**镇**村**号自家住宅内的大厅位置吸食毒品冰毒,然后吸毒人员王某某驾驶摩托车到达,见大厅的桌面有吸食毒品的玻璃瓶工具和剩余的一些毒品冰毒,就在被告人许某某的面前进行吸食毒品冰毒。约半个小时后,吸毒人员邓某某来到被告人许某某的住宅,并吸食毒品冰毒。
2020年1月7日21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和吸毒人员王某某在被告人许某某家维修完毕卫生间后,叫上吸毒人员邓某某一起吃晚饭,用餐结束后,被告人许某某拿出吸食毒品的工具和冰毒,与吸毒人员王某某、邓某某一起在其住宅内的大厅位置吸食毒品冰毒。
2020年1月8日3时许,吸毒人员陈某某饮醉酒来到被告人许某某的住宅,被告人许某某和陈某某在大厅位置一起吸食毒品冰毒。2020年1月8日10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再次和陈某某在其家住宅内吸食毒品冰毒。
2020年1月8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许某某和吸毒人员邓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共四人在廉江市**镇**村许某某的住宅内被民警抓获,公安机关现场扣押吸食毒品冰毒所使用的吸毒工具玻璃瓶一个。经对被告人许某某和吸毒人员邓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尿液样本进行检测,甲基安非他明-冰毒类结果均呈阳性。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相片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小虹
(院印)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被羁押在廉江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公安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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