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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湖检一部刑诉〔2020〕382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021992********,汉族,高中毕业,三门峡市湖滨区**乡人民政府工勤,住三门峡市湖滨区崤山路南**街坊**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20年9月16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2020年9月29日经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自愿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份,被告人许某某与刘某某、赵某某出资购买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后许某某在三门峡市湖滨区**乡人民政府办公楼四楼许某某宿舍容留刘某某、赵某某吸食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

2、2020年7月份,被告人许某某与赵某某出资购买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后许某某在三门峡市湖滨区**乡人民政府办公楼四楼许某某宿舍容留赵某某、刘某某吸食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

3、2020年8月28日晚至8月2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许某某与刘某某、赵某某出资购买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后许某某在三门峡市湖滨区**乡人民政府办公楼一楼许某某办公室容留赵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吸食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赵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破案报告、抓获经过等;视听资料微信聊天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联庆

检察员:常  宁

2020年1119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三门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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