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二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1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南县**镇**巷居民委员会**号附**号,住南县**镇**巷**号,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4日被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4日被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30日继续被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某日20时,被告人许某某在自己承包的南县武圣宫镇卫生院食堂的杂物房内,容留吸毒人员唐某某(已行政处罚)利用自制吸毒壶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晶体(俗称:冰毒),许某某参与吸食毒品;
2020年7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在自己承包的南县武圣宫镇卫生院食堂的寝室内,容留吸毒人员唐某某利用自制吸毒壶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晶体(俗称:冰毒),许某某参与吸食毒品;
2020年7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在自己承包的南县武圣宫镇卫生院食堂的寝室内,容留吸毒人员唐某某利用自制吸毒壶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晶体(俗称:冰毒),许某某参与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材料、微信付款记录截图、户籍材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指认、提取等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为吸毒者提供吸毒场所,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阳
2020年11月2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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