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二部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31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镇**村**号,现住西安市长安区**村**室。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5日经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许某某在本市长安区长里村金舟宾馆8253室租住,吸毒人员杜某某在8255室租住。2020年7月27日9时许,被告容留杜某某在8253室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2020年7月28日9时许,被告再次以同样的方法容留杜某某在8253室吸食毒品海洛因。2020年7月29日12时许,被告又一次容留杜某某在8253室内以同样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后被民警在8253室内抓获。经检测许某某、杜某某尿液结果呈吗啡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
2、户籍证明;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证人证言;
5、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6、提取、扣押清单;
7、尿检报告;
8、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在其住所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茜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2、案卷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指定管辖函》贰份。
6.询问笔录壹份。
7.材料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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