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西检一部刑诉〔2020〕1030号
被告人许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身份证号码340122197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肥西县**镇**小区**栋**室(户籍地肥西县**镇**路**号集体户)。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被告人许某某开始经营“足之韵”足浴店(位于肥西县**镇**路与**路交叉口处)。经营期间,许某某容留高某某、李某某二人在该足浴店内卖淫,并抽头获利。2020年3月22日该卖淫窝点被肥西县公安局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李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肥西县公安局制作现场图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容留二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任德傲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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