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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寻衅滋事、开设赌场案)_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20〕403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江阴市**有限公司工作,住江阴市**镇**村**巷**号。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

茅某某(已起诉)于2016年至2018年经营江阴市**贷、江阴市**、**等小额贷款公司放高利贷期间,先后多次向多名被害人以月息5%-10%折合年息60-120%进行高利放贷,期间茅某某为实现逼讨债务获取高额回报,纠集被告人许某某及袁某某、孙某某、王某某(均已起诉)等人,为实现逼讨债务获取高额回报的目的,在被害人多次报警公安机关至现场处警批评教育制止且处理处罚后仍不悔改,多次继续采取上门张贴由电脑合成的被害人讨债单、灵堂彩照、用喇叭播放被害人欠债还钱、殴打被害人、干扰被害人单位正常生产秩序,恐吓被害人父母等滋扰方式强行讨债,采取非法拘禁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来实施逼讨非法债务、采取强行开走被害人抵押车辆抵债以此虚增债务敲诈被害人钱财等方式从中非法牟利。茅某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团伙。其中被告人许某某于2016年6月至2017年初期间加入该犯罪团伙,为一般成员,参与寻衅滋事4次,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6年10月18日晚,茅某某指使被告人许某某伙同袁某某、孙某某等人将被害人时某某强行带至江阴市**宾馆房间内逼讨债务,期间茅某某对其采取殴打方式逼讨债务。

2.2016年11月24 日晚,茅某某纠集被告人许某某与袁某某、孙某某等人为讨要债务至江阴市**镇**村**号**厂,故意损毁该处门锁后强行将章某某存放在仓库内的一辆轿车推出门外欲开走,后因该处卫门阻拦而未得逞。

3.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许某某在茅某某的指使下,伙同袁某某、孙某某等人至江苏省江阴市**镇**村**墩**号被害人周某某住处滋事2次,采取在其住处门口和村上张贴“老赖欠债还钱”的周某某讨债单和高音喇叭喊话等方式强行讨要债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的发破案经过、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茅某某、孙某某、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时某某、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二、开设赌场

被告人许某某伙同徐某某、宁某某(均已起诉)等人经事先合谋,于2017年4月至7月间在江阴市**镇**路**号、江阴市**镇**中心、江阴市**镇**村**室等地开设“牛牛”赌局牟利。其中被告人许某某参与开设赌场21场,共计抽头获利人民币4万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许某某伙同徐某某经事先合谋,于2017年4月份纠集他人在江阴市**镇**路**号开设赌场牟利,其中徐某某负责纠集赌客,被告人许某某负责提供资金在赌场内出借给赌客,被告人许某某与徐某某等人轮流抽庄风,上述人员各司其职开设赌局4场,共计抽得庄风款人民币2400余元。

2.被告人许某某伙同徐某某经事先合谋,于2017年7月份纠集他人开设赌场牟利,其中徐某某负责纠集赌客,被告人许某某负责提供资金在赌场内出借给赌客,被告人许某某与徐某某等人负责抽庄风,上述人员在江阴市**镇**中心开设赌局5场、在江阴市**镇**村**室开设赌局2场、在江阴市**镇**中心开设赌局2场,共计抽得庄风款人民币17000余元。

3.被告人许某某伙同徐某某、宁某某经事先合谋,于2017年7月份纠集他人开设赌场牟利,其中被告人许某某与徐某某负责纠集赌客,宁某某负责提供资金在赌场内出借给赌客,上述人员在江阴市**镇**中心开设赌局5场、在江阴市**镇**巷**号开设赌局3场,共计抽得庄风款人民币24000余元。

被告人许某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的发破案经过、人口信息、借款协议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宁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伙同他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告人许某某伙同他人多次恐吓、殴打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在共同寻衅滋事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周  峰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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