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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未检刑诉〔2018〕41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身份证号码4409021992********,汉族,大专文化,现住址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号**楼(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号**院**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4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月20日0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其女朋友李某甲被李某乙骚扰,便纠集汪某某、陈某某(未成年人,另案起诉)、吴某甲(已判决)、吴某乙(另案处理)等人驾驶摩托车去到茂名市**中学门前追打李某乙,李某乙驾驶粤K1N****小汽车逃到茂南区**村时,被许某某等人追上打砸小汽车。经鉴定,李某乙多处软组织损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小汽车毁坏价值人民币27090.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无视国法,任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7090.2元,情节严重,并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华丹

                              2018年7月25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共贰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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