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许某某寻衅滋事案)_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公诉刑诉〔2019〕212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02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乡**村**村**号,2019年1月8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2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被瑞丽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银河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7日21时许,被告人许某某饮酒后来到瑞丽市**路**号****店内,以咖啡价格为借口,借故生非,任意损毁店内价值4813元的物品。后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30000元人民币,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珊

2019年7月24日

附:

1.卷宗2册,光盘3张,认罪认罚材料1套。

2.被告人许某某现被监视居住,电话1596904****。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