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公诉刑诉〔2019〕212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02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乡**村**村**号,2019年1月8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2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被瑞丽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银河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7日21时许,被告人许某某饮酒后来到瑞丽市**路**号****店内,以咖啡价格为借口,借故生非,任意损毁店内价值4813元的物品。后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30000元人民币,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珊
2019年7月24日
附:
1.卷宗2册,光盘3张,认罪认罚材料1套。
2.被告人许某某现被监视居住,电话1596904****。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