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龙检二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6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03年9月1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六个月,2003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大庆市公安局龙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大庆市公安局龙凤分局取保候审,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龙凤分局执行。2020年9月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龙凤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龙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许某某、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28日14时,曲某甲(已判决)、曲某乙(另案处理)纠集王某某(已判决)、被告人许某某、郭某某(另案处理)在大庆市龙凤区**小区后侧商服门前,因曲某甲醉酒后驾车被判处刑罚举报问题,曲某甲指使王某某、被告人许某某、郭某某对被害人李某某进行殴打。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一级。
经侦查,被告人许某某于2019年8月20日在大庆市萨尔图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银行流水、借条、被告人许某某、曲某甲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民事诉讼卷宗及执行卷宗、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
2.证人毛某某、某某春、苏某某等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陈述;
4.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曲某甲、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出具(庆)公(刑技)鉴(法临)字[2019]15号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系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处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谭 海 军
检 察 官:刘 佰 东
2020年9月27日
附: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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