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刑诉〔2019〕831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02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镇**村**巷**号之**,现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石榴园44栋401房。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9月13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实际执行至9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申请回避及委托辩护人,有权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许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中午,被告人许某甲在汕头市金平区**园**栋**房的家里,因生活琐事与其妻子发生吵架并殴打其妻子,其妻子从家里跑出来,随后,被告人许某甲从家中厨房拿一把菜刀追到楼下,在**内一路寻找其妻子一路用菜刀砍砸停放在附近的包括被害人陈某甲的粤DA****奥迪牌小汽车(损失价值为人民币4970元)、被害人陈某乙的粤DJ****本田牌飞度小汽车(损失价值为人民币966元)和被害人吴某甲的粤DE****丰田牌小汽车、被害人吴某乙的粤DU****大众牌捷达小汽车等多辆小汽车的后尾箱、引擎盖、挡风玻璃等部位。当被告人许某甲手持菜刀来到**17栋楼下时,被公安机关抓获,菜刀被缴获。
案发后,被告人许某甲的家属已分别赔偿各被害人的车辆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办案说明、被告人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现场位置图、委托书、收条、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维修单据,相关辨认材料;
2、证人连某某、许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甲、吴某甲、吴某乙、陈某乙的供述;
4、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为发泄情绪,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玉云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许某甲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证据开示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3、本案案卷1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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